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情况汇报
一、持续强化疫情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,确保复工企业安全
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两不误,双促进,持续强化了对全区复工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。
1、提醒告诫,做到“警钟长鸣。针对企业复工复产,注重提醒告诫,发放《给全区复工复产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一封信》,推动各特种设备生产、使用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,切实做好复工前特种设备的全面检查,落实好应急预案、应急演练、教育培训“三到位”要求。
2、梳理排查,做到“有的放矢”。 强化梳理排查,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与疫情防控统筹结合,全面排查辖区内在用特种设备及拟复工复产的特种设备生产、使用单位数量、开工时间等,做到底数清、情况明。充分运用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》,对超期超期未检设备进行排查,按照区划制作明细,并要求各市场监管所对超期未检设备进行拉网式清查,摸清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的真实原因,逐台销号,对设备确已检验的及时在网上更新;对长期不用的督促企业办理报停;设备已拆除的、已搬迁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;确实超期的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,责令立即报检。通过细致排查,共销除超期设备309台,由2月份的415台降为106台,定检率达到98.38%。
3、服务跟进,做到“助跑添翼”。对检验有效期截止3月底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,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微信等方式逐一进行联系,根据企业复产复工情况,及时开展设备检验工作,同时,积极协调特检院提前规划检验工作,确保在用设备不超期,为企业安全复工“助跑添翼”。
4、监察到位,做到“防患未然”。针对企业复工情况,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一线,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隐患排查。对重点企业及大型商超进行督促检查,通过谈话了解、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等方式,共检查发现22条问题隐患并下发《现场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》,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,做到问题隐患归零。
二、助力餐饮企业复工复产
按照市区统一指挥部署,区市场监管局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做好民生保障,推进餐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。
1、突出宣传引导,提高防控意识。采取微信群推送、上门督促指导等方式,向各餐饮经营单位积极宣传《关于积极引导全区餐饮单位复工复产的意见》,并引导各餐饮经营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警示标语和《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业经营单位开业复工承诺书》,向顾客宣传疫情防控有关知识,督促落实防控措施。
2、突出分类指导,严格做好防疫。对复工企业食堂要求其采取分批、错峰等方式就餐,严控人群,严格距离;对网络订餐提倡“无接触店外取餐”销售模式,餐食打包封口,放置于店外取餐处,由顾客自取,付款时提倡选择二维码等非直接接触的电子支付方式;对提供堂餐的餐饮业户,进行一对一现场指导,指导业户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,顾客出入扫码或身份登记制度,增大就餐坐席间距,两个席位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。同时,引导顾客自觉排队,间距保持1米以上。
3、强化检查督导,保障食品安全。制作《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餐饮单位现场检查表》,对复工餐饮单位和企业食堂从落实防疫举措、经营场所、设施设备、营业环境、从业人员健康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指引要求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,做到了检查有记录、整改有跟踪,既保障店内食品安全,又帮扶其快速开业。同时,要求企业严格按照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的要求进行操作,确保食堂食品安全。截至目前,全局已出动执法人520人次,检查复工企业食堂、餐饮单位630家,指出存在的问题43处。
三、筑牢复工企业食堂安全防线
伴随我区企业陆续复工复产,用餐安全成了疫情防控的重点。为切实做好特殊时期疫情防控工作,确保餐饮食品安全,区市场监管局及时下发了《关于全区集体食堂疫情防控期间实行“分散就餐制”的告知书》,提倡企业食堂就餐时必须实行分餐制,采取分批、错峰等方式就餐。同时,加大检查,指导企业严把“四关”,确保食堂食品安全,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带来的不利防控因素。
一是把好人员管理关。要求企业加大对食堂从业人员及就餐人员的防控,进入餐厅都要量体温、戴口罩、脚下消毒,取餐区设置等候间隔提示线,减少餐厅人员聚集,避免飞沫传播,严禁有感冒、发热、咳嗽、腹泻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。
二是把好环境卫生关。餐前要求复工企业按照《操作规范》中推荐的清洗消毒方法,对场所和餐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。严格环境卫生管理,保持经营场所清洁、卫生和空气流通,及时对地面、墙面、桌椅等进行消毒。
三是把好原料控制关。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,对库存的食材特别是节前贮存的食品及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、索证索票及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细致的检查,确保食品及原料来源可溯、途径合法。
四是把好规范操作关。要求企业食堂严格按照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的要求,储存、清洗、加工、制作食品时,做到生、熟分开,加工过程中烧熟煮透,减少生食类、冷食类等食品供应。截至目前,全局已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,检查复工企业食堂30家,指出存在的问题10处。